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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2023年02月28日 10:59      浏览:


新大档案〔20233



新疆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和《新疆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,主要是为学校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。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。未经档案馆授权,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对外公布:

1.涉及国家秘密的。

2.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。

3.涉及个人隐私的。

4.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。

第三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,持有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。

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、海外华侨、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,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负责人书面批准。

第五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书面批准,必要时还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。

第六条 查阅外事、审计、基建、科研、出版、人事等文书档案者,须持有档案形成单位证明,写明查阅者基本情况,查阅内容,利用目的,由档案形成单位兼职档案员陪同方可办理调阅或者复制手续。

第七条 校外相关单位调阅财会档案,要有正式的介绍信和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,并经计财处负责人同意,同时由计财处工作人员陪同查阅。学校其他部门或个人由于特殊原因需查阅财会档案,须计财处分管财务档案管理员开具《财务档案查询申请单》并注明记账时间、凭证编号并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方可查询利用。

第八条 查阅、摘录、复制未开放的档案,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书面批准。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,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,必要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。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,要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。

第九条 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,填写利用者的姓名、单位、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,代办人须持有委托人书面委托授权书、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第十条 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,在指定场所查阅,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,严禁拍照、改、污损、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。

第十一条 本馆档案原则上不外借。校内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,须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条,并经档案馆负责人书面批准,填写《借阅档案登记薄》,注明借出单位、人员、联系方式。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,对借出档案,要按时归还原件,借阅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、完整和保密负责。借阅者归还档案后须将档案装回原盒、放回原处。

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不断完善利用规则,创新服务形式,强化服务功能,提高服务水平,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,简化手续,提供便利。
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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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新疆大学档案馆